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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父母离婚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刘艳委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表达权

来源:澎湃新闻 发表时间:2023-03-07 14: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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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离婚纠纷引发的教育、抚养、探望、继承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在工作中分管卫生健康、教育、妇儿委等,她一直关注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

今年全国两会,刘艳委员提交了一份提案名为《关于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建议》。她说,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要比涉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犯罪常见得多。而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障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特征,即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及社会矫正领域,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特别程序。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欠缺:

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未给予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欠缺操作细则。虽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为我国法律所明确,但实际落实到程序的参与上却仍有很多缺陷。《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未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未给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在具体措施方面没有给予相应的规范。


(资料图)

法律滞后导致在涉及离婚、抚养、继承、子女探望等家事案件中,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冲突时,未成年人程序利益及实体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是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试点探索中特事特办色彩浓厚,未能常态运行。当前,上海、南京等一些地方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或诉讼监护人制度,弥补未成年人“诉讼主体”缺失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阶段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只是个别法院的探索,仍然存在浓厚的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色彩。

而且,现行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在家事案件中代表未成年人参加诉讼,还面临权责不明晰、经费无保障、人员难配置、专业化不足等问题。再加上涉少司法、行政部门间缺乏资源整合、沟通合作等长效机制等,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还未全面推广,无法实现常态化运行。

三是年龄标准限制了未成年人的表达权,适用范围狭窄。现行法律只对抚养权案件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出规定。年龄标准限制阻碍了有表达能力和意愿的低龄儿童参与司法活动。同时,未成年人表达权仅适用抚养权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其实监护权、探望权、继承权案件也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

此外,民政登记离婚案件,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没有争议就可登记离婚,未成年人的表达权没有充分体现。

刘艳指出,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成为目前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不断深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应该走向更高水平,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为全面保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事审判制度的持续完善提供重要支撑,刘艳委员在提案中提出了四条建议:

一、明确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提供立法支撑。

修正父母本位的家事立法、司法价值观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推进涉未工作。适时在立法上明确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过程具体实践,加快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来源、选任、权利、职责及考评、监督,为制度提供基本的立法支撑,切实维护未成年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此外,民政登记离婚也应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安排专人代表未成年人权益,对父母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探望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开放态度,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专业力量。

应着重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专业化程度,为其有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可以以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为主干,大力发展妇联、共青团、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律师队伍潜力,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人才梯队,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与考核,落实经费来源,推进社会购买服务等步伐。

三、明确各部门权责,合力协作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障机制。

进一步理顺各部门权责关系,拓宽检察机关、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妇联、共青团、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未成年家事案件的渠道。做好民政救济、社区治理、检察监督、群团力量与司法审判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起常规对接机制,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落地扎根。从全局角度出发、将监督监护、反家暴、防虐待工作贯彻于家事案件审理全过程。案件审结后,法院与涉少部门保持联系,做好跟进回访、依托各方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资源,提供全流程的权益保护。

四、结合年龄条件和意思能力,完善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表达权。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年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能证明其有意思能力的人就涉及有关其身份和人身自由的事件具有程序能力。同时,还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法院进行裁判前应当在法庭内、外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以恰当的方式告知裁判结果及向其解释这一结果的可能影响,并保障其具有表达意愿的机会,这一规定对大陆较具参考性。一是,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司法机构在处理离婚等家事案件过程中,如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其意愿。二是,对于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表达权,主要考虑年龄条件,同时以意思表达能力、心智发育水平等作为辅助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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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 诉讼主体 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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