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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地.色心心所法(8):色聚(7)色事(2)诸摄辨_焦点

来源:大象佛学图书馆 发表时间:2023-04-27 14: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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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地.色心心所法(8):

色聚(7)色事(2)

诸摄辨


(资料图)

作者|观诸法如

《瑜伽师地论》卷第三

辰二、约诸摄辨(分三科)巳一、相摄

又约相摄有十四事,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

释遁伦集撰《瑜伽论记》卷第一(之下):别显摄义中,且约眼而说者,若据相摄,唯一,谓眼清净色;若不相离摄,有七,谓眼、身、地、色、香、味、触;若界摄,有十,加水、火、风。如眼,耳、鼻、舌亦尔。若身根,除眼等四,独可得故,唯有九。

「界」者,因义。顺经部宗色能持种,说有彼界。或彼聚中,别有能生彼色等用增上缘中,立为界称。有师妄计: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离故。其义不然。《杂心》颂曰:「极微在四根,十种应当知,身根九余八,此说有香地。」《迦延》亦言:「颇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地身根耶?曰:有,谓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彼说非理。

「相摄」者,体摄也,各自以体对用也。

「不相离摄」者,体用不相离也。

或一大中,「有尘、无尘风等」者,乘言故来有尘,意取无尘也。或二中亦应有,或坚及动,如风摇树,无暖无湿等时。或三中,如热湿树有三无风,又动树时有湿无暖,皆但有三。或四者,可知。

「又约相摄有十四事」,前面是约内外辨。现在「约诸摄辨」,有各种摄,用这个来辨别这件事。

「又约相摄有十四事,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这是第一段。「又约相摄」,窥基大师解释「相摄」,就是每一种法、每一种色都是依它本身的体性来相摄;它有这样的体,所以就有这件事。不是说我摄受你,你摄受我,不是这个意思;不是很多的法互相摄受,不是这个意思。就是每一法本身有它的体性,就说有这种事情了,这叫做「相摄」。这样子说呢,就是只要它有体性,那么这当然说就是把遍计执不算,从依他起法上看,它有它的因缘所生法,这样子说呢,那就是有十四种事,有这十四种事。「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就是由于每一法有它的自相,每一法有它本身的体相,那么就根据这里假立名字为「事极微」。那么「事」在这里,看这文的意思,就是众多的意思,有这么多的极微,就是这样的意思。那么这是约「相摄」来说。约色聚的自相来说有十四种事,地有地的相,水有水的相,火有火的相,风有风的相,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各有其法相,约它所显现出来相状来讲,施设事极微也是有十四种。

巳二、界摄

若约界摄,随于此聚有尔所界。即说此聚,尔所事摄。

如果约界摄而言,在这色聚当中有多少形成色聚的因,就说这个色聚有几件事所摄。譬如眼,如果约相摄,只有一种称眼;如果约界摄来讲,有眼、身、色香味触、及地水火风,共有十个。依止形成色聚的原因有多少,这个色聚就有多少的摄事在里面。

韩清净《披寻记》:「又约相摄等者:相谓自相。一一差别,略有十四,名十四事。即由诸色自相差别,施设假立名事极微。如是极微亦有十四,如事应知。然复有一,谓法处所摄实物有色极微。今不说之,同前意所行色,是所除故。」

相指自相。一个一个不同有十四种,名十四事。十四事就是地水火风,色声香味触,及眼耳鼻舌身五根,就由各式各样的色聚,在自相上有差别,施设安立事极微。所以极微也有十四种类,如同色事一样。还有一种,法处所摄的实物有色极微,这里不讨论,同前文色事所说除掉第六意识所缘的色法。

巳三、不相离摄(分三科)午一、标

若约不相离摄,或内、或外所有诸聚。

「若约不相离摄」,「不相离」,这就是彼此不相离,地、水、火、风,色、声、香、味、触,这些事情彼此不相离。不相离别,大家在一起;在一起,若按照这个立场来解释,「或内、或外所有诸聚。」若约不相离摄,包括眼等五根所摄的内色聚,及非根所摄的外色聚。

韩清净《披寻记》:「或内或外所有诸聚者:根所摄色,是名内聚;非根所摄,是名外聚。」

根所摄色,是指眼耳鼻舌身根所包括的色聚,称为内聚;不是根身所摄的色聚,称外聚。

随于此聚中,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即说此聚尔所事摄应知。

随着在这些色聚中,有多少的法相可得,就说这个色聚包括多少的色事在里面。

午二、征

所以者何?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不一样呢?这是问。

午三、释(分二科)未一、辨可得(分四科)申一、唯一大种可得

或有聚中,唯一大种可得。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沼、沟、渠、江、河等中。惑火焰、灯烛等中。或四方风轮有尘、无尘风等中。

这底下解释。

「或有聚中」,或者有这样的色聚里边。「唯一大种可得」,只有一个大种。譬如说「如石末尼」,这样的东西;或者说「真珠、琉璃、珂贝、璧玉、珊瑚等中」,这些物质里边那只有一个大种,那么就是地,地大种。「或池、沼、沟、渠、江、河等中」,这也是有一个大种,只是一个大种,就是水大了。「或火焰、灯烛等中」,那只有火大种。「或四方」的「风轮」,是「有尘、无尘风等中」,那只有风大种。风大种,意思只是指无尘风说的;若是有尘的风,那可能不是一个大种,那就可能有其它的大种了。这一段是说,就是有这样的色聚只有一个大种,一类的大种。

申二、有二大种可得

或有聚中,二大种可得,如雪、湿、树、叶、华、果、等中、或热末尼等中。

「或有聚中」,「有二大种可得」,是什么呢?「或有聚中,二大种可得,如雪、湿、树、叶、华、果等中」,有二大种可得;这应该是一个水大种,加一个地大种来说。「或热末尼等中」,这样的物质里边,那就是有地大种,还有火大种了,这是二大种。

申三、有三大种可得

或有聚中,三大种可得,如即热树等中、或动摇中。

「或有聚中,三大种可得,如即热树等中」,树木本身有地、有湿,又有热,就是三个大种。「或动摇中」,树被风吹动时,那就是有风大、地大、水大了。

申四、有四大种可得(分二科)酉一、标聚

或有聚中,四大种可得。

或有色聚当中有四类大种可得。比如我们的身体这个色聚当中,一定有地水火风四大种可得。

酉二、引证

谓于内色聚中,如薄伽梵说。于各别内身,若发、毛等,乃至粪秽;是内地界。若小便等,是内水界。若于身中,所有暖等,是内火界。若上行等风,是内风界。

「谓于内色聚中」生命体是「内色」,在这个色聚里面。「如薄伽梵说」,佛陀这么说。「于各别内身,若发、毛等,乃至粪秽;是内地界」,这是有四个大种,「内色」,说人的生命里面不只是一种大种,有各别不同的大种在身里面。这底下举出来,若像人的身体里面的「发」,或者「毛」,「乃至粪秽」等,这是属于「内地界」。「若小便等,是内」身的「水界」,水的大种。「若于身中所有暖等,是内火界。若上行等风,是内风界」,我们身体里面的风,有下行风、也有上行风、也有旁行风,现在就是加个等字,「上行等风」,总而言之里面有气的流动,那么这是属于「内风界」。这样说呢,就是有四大种了。我们这个人的身体,色聚里面是具足四大的。

未二、结有无

如是若于此聚,彼相可得,说彼相为有。若不可得,说彼相为无。

「如是若于此聚,彼相可得,说彼相为有」,说是像上面举这个例子这样子,若于此色聚里边,有彼四大种的相可得,就「说彼相为有」,就是有这么多的大种。它或者是只有一种,或者是有二种,或者有三种,或者有四种。「若不可得,说彼相为无」,若没有这个法相可得,就说它没有。

韩清净《披寻记》:「如是若于此聚彼相可得等者:前中且约大种明不相离,当知诸所造色不相离摄,亦复如是。今此总结一切不相离义,故于文中作如是说。例如色蕴中眼,若据不相离摄,则有七物。谓即此眼及与身、地、色、香、味、触。如说于眼,如是耳、鼻、舌、身,及外色、香、味、触,随应差别皆当了知。如下决择分说。(陵本五十四卷八页)」

前面约地水火风四大种来讨论不相离,当知所造色法不相离摄,也跟大种说的一样。现在此处总结一切不相离的道理,所以于文中这样说。例如色蕴中的眼,若据不相离摄,则有七物,包括眼及与身、地、色、香、味、触。如说眼如此,如是耳、鼻、舌、身,及外色、香、味、触,随其相应的差别皆可了知。如陵本五十四卷八页所说。

《瑜伽师地论》卷第五十四:「问:色蕴中眼,几物所摄?答:若据相摄,唯有一物。谓眼识所依清净色。」

问:色蕴当中有几种物类是摄属于眼根的?在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这十一种色法中,有那些是摄属于眼根的?答:以眼根自体的相状来说,只有一物,是眼识所依止的清净色根。凡诸法属于自体的相状,由自相显出诸法的自体,这是相摄。如眼识所依清净色是眼根,眼根是清净的四大所造成的,以它自体来说,眼根是眼识所依的清净色。

「若据不相离摄,则有七物。谓即此眼及与身、地、色、香、味、触。」若依据与眼根和合不相离的色法而言,则有七种物类,包括眼根以及身体,因为眼睛依止在身体上面;而且是坚硬性的地大所成;眼根还有颜色;也有香气,还有触。根据不相离摄来说,眼相有七物,就是眼、身、地、色、香、味、触。

「若皆据界摄,则有十物。即此七物界及水、火、风界。」就界摄的种子而言,形成眼根的种子有十种物类,就是眼、身、地、色、香、味、触及水、火、风界这十物的种子,形成眼根。一切色法,都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所成,眼根虽以地大为自相,其实它也含有水、火、风大种在内,依据不相离摄有七物;依据界摄,则有十物。地、水、火、风任何一种物质看起来虽然只有地一种,可是里面有其它的种子,根据这个道理说界摄。事实上因缘一转变水、火、风的作用就能现前,因为有某功能性,表示有相对应色法种类之种子的缘故。如果就界摄,地、水、火、风都是互相有其它的种子的。

「如眼,耳、鼻、舌当知亦尔。」如眼根以界摄有十种,耳根、鼻根和舌根也是一样;若依据相摄只有一种,耳识、鼻识、舌识所依的清净色。以不相离摄有七种,将眼换成耳、鼻、舌。如果根据界摄再加上水、火、风共有十个。其它诸根也是一样的道理。

「此中差别者,谓耳、耳识所依清净色,鼻、鼻识所依清净色,舌、舌识所依清净色。余如前说。」此中的差别,是指耳是耳识所依的清净色,鼻是鼻识所依清净色,舌是舌识所依清净色。余是不相离摄及界摄,就如同前面所说的眼根一样。不相离摄,名之为余,其实包括界摄。耳、鼻、舌三的情形,如前眼根所说的。

- 喜 欢 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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